首页 / 信息公开 / 机关职责

信息公开

机关职责

机关职责


(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和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党的其他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负责检查并处理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各镇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党的其他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理范围内的案件。

(三)负责做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配合有关部门作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表彰抓党风党纪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四)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理论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定全县党纪条规和政策规定。

(五)在县委领导下,做好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考察、审核镇纪委班子成员的人选;负责县纪委派驻(派出)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的提名、日常管理、考核及培训等工作。

(六)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市监委和县委、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镇政府及其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市政府、县政府颁发的决议和命令的情况。

(七)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各镇政府及其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做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对涉及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按法定程序办理);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八)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九)调查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镇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下级行政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十)承办市纪委、市监委和县委、县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任务。